地震灾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过程的废气排放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或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