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灾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五章 地震灾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及处置装置操作人员应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穿戴工作服、防护手套和口罩。每次运送或处置操作完毕后立即进行手部清洗和消毒,手部消毒用0.3%—…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临时救护站等场所产生的废水不得直接外排,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的要求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十五条 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过程的废气排放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或规范的要求。 第十六条 灾后重建时期的医疗废物处置应合理规划布局,严格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2003〕206号)的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