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
地震活动环境评价;
地震地质构造评价;
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
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
地震活动环境评价;
地震地质构造评价;
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
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其他有关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