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和要求 第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和要求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