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 第四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第十七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八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在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