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和要求 第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和要求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