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汇交的地质资料经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拒不按要求修改补充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引用法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