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限期汇交通知书,责令在60日内汇交。 引用法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