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在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