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 第一章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以及受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 第五条 国家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第六条 在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