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
未依照国家和行业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
伪造、篡改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的;
发现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或者显著变化,未及时报告地质环境预警信息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公开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的;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