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应当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汇交。 引用法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 第七章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