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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应当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汇交。 第四十八条 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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