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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条 国家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据全国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三条 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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