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八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