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审批和管理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审批和管理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