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审批和管理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审批和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 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