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资质证书的类别和等级编号,应当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有关技术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