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