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停止从业活动,并由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条件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