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质单位承担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资质单位应当停止从业活动,由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