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1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评估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