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200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申请人应当向注册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书;
法人证明文件或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或复印件;
资产证明文件或复印件;
技术人员清单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主要勘查仪器设备清单;
注册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的批准文件或复印件。
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书;
法人证明文件或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或复印件;
资产证明文件或复印件;
技术人员清单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主要勘查仪器设备清单;
注册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的批准文件或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