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200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注册登记机关自收到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对注册登记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的条件要求,作出符合注册登记或者不符合注册登记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需要申请人修改、补充资料的,注册登记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限期修改、补充。
符合注册登记条件要求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成为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人,可以在注册登记范围内依法从事相应的地质勘查工作。
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要求的,注册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