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200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注册登记机关应当定期对注册登记人的从业能力及业绩进行随机抽查和评议,并建立注册登记人的执业档案,将其执业行为、信誉情况、抽查评议结果、社会投诉和违规行为等情况记入执业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