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注册登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登记机关在三年内不予其注册登记地质勘查资质。

在申请资料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的;

参与无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勘查或侵权勘查的;

转包给无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超越批准的勘查业务范围进行地质勘查工作的;

抵押、出租、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有其他重大过失或违法行为的;

不遵守行业道德规范或违反诚信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