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注册登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登记机关在三年内不予其注册登记地质勘查资质。
在申请资料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的;
参与无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勘查或侵权勘查的;
转包给无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超越批准的勘查业务范围进行地质勘查工作的;
抵押、出租、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有其他重大过失或违法行为的;
不遵守行业道德规范或违反诚信原则的。
在申请资料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的;
参与无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勘查或侵权勘查的;
转包给无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超越批准的勘查业务范围进行地质勘查工作的;
抵押、出租、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有其他重大过失或违法行为的;
不遵守行业道德规范或违反诚信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