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个月向国土资源部报送上一年度的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管理年报。年报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概述、主要成绩、存在问题、明年工作计划、意见及建议等。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