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注册登记机关提供注册登记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拒绝检查。 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资料,注册登记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