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