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