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