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 第四章 标准制订及专用标志使用 第十八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标准制订及专用标志使用 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国家标准;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方标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