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 第四章 标准制订及专用标志使用 第十九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标准制订及专用标志使用 第十九条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检验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予以复检。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