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 第二章 申请及受理 第九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申请及受理 第九条 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