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 第二章 申请及受理 第八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申请及受理 第八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二章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