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