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2023年) 第六章 保护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2023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保护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