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结合日常财务监管,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执行情况等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对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地方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