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各项规定,建立对地方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地方财政部门应与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风险联合评估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安排必要的金融风险防范资金,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稳定。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