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收购、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

受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

担任破产管理人或者破产清算组成员;

咨询顾问;

对已持有的资产追加投资;

市场化债转股;

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开展的其他业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从事前款规定以外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