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近三年年均收购金融不良资产投资额占新增投资额的比重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区金融不良资产市场规模、市场竞争等情况,适当提高前款要求的收购金融不良资产投资额年均占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