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采取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不得向下列人员或者机构转让资产,并有义务在处置公告中提示:

国家公务员、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

参与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的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

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

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

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者特殊目的实体;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