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对已持有的资产追加股权或者债权投资前,应充分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控制规模,制定明确的投后处置计划,并按计划处置。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以追加投资的名义变相提供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