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全部范围或者辖区内特定流域、区域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之外的任何机构不得批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