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后,应当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重新报送备案。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45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报送有关废止标准的文件。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