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条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报送备案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已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补充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