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条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法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项目限值、控制要求比较宽严关系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暂缓备案,并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书面说明理由,通知报送标准备案部门重新备案;重新备案的标准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