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报送备案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已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参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体系结构,可以是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特定行业污染源或特定产品污染源;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所有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各行业的污染源;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补充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规定的项目,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