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建立特色产业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并将特色产业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