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特色产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特色产业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引用法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